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谈嫡长子制承继的由来和在族谱中的体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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楼主
发表于 2011-5-18 06:37:21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    简单的说“嫡长子”就是正妻所生的第一个儿子。
  西周时期,周王实行宗法制,宗法制按照血缘宗族关系分配政治权利,维护政治联系。周天子以嫡长子时代继承最高执政权力,为天下的大宗。因此宗法制的最大特点就是嫡长子继承。
  嫡子亦写作适子,特指正妻生的继承家业的长子。《左传.僖公二十四年》:赵姬请逆盾与其母......以盾为才,固请于公,以为嫡子,而使其三子下之。又《襄公二十三年》:季武子无适子,公弥长,而爱悼子,欲立之。《孔子家语.曲礼公西赤问》:公仪仲子嫡子死而立其弟。
    中国到周朝时期,嫡长子继承王位才正式登上历史舞台。
    为什么到周公时会产生嫡长子继承制,并且被延续为百王不易之制?直接的原因是基于商代的教训。商代的王位继承制度以兄弟相继为主,在实际操作上具有很大的含糊性和不确定性。正如王国维《殷周制度论》所说,传弟既尽之后,则嗣立者应该为兄之子,还是弟之子?理论上似乎应该传位于兄之子,但在家族观念和私有观念日益增强的现实当中,兄弟之亲本不如父子,而兄之尊有不如父,习惯规范与现实的逻辑发生了冲突,势必造成继承人选择标准的紊乱。商朝自中丁以后弟子或争相代立,比九世乱,就与继承制度的紊乱有很大关系。相反,自康丁以下,四世传子,王室比较安定。”“两种继承法的不同治乱后果,对于以周公为代表的西周统治者不能不是一个明显的对比。正是为了矫小商朝继承制度混乱的弊端,巩固新王朝的统治秩序,西周的统治者才在总结前入经验教训的基础上,正式创立了嫡长制的继承制度。
   其次,嫡长制的出现也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上的必然产物。正如钱杭在碉代宗法制度研究》中所指出的那样,从深层次上看,嫡长制的出现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:一是宗法制度和宗法观念本身的发展水平,一是国家政治组织的发展完善程度。宗法制度和宗法观念不是从来就有的,而是私有制和家族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。力了使家族的财产权利能够在后代子孙中平稳地继承,特别是为了确定家族领先的继承资格以确保家族血缘共同体的延续,势必要形成一官维系和调节家族内部成员相互关系的规则体系,这就是后来所说的宗法。其中,父家长地位的继承问题又是宗法制度的核心。各种资料说明,家长不仅是生产和生活的组织者,更重要的是拥有祭祀权,担负着奉祀祖先、传承家族的功能,并不单单涉及财产继承问题。按照《仪礼?丧服经传》的说法,家长是家族中的正体,也就是说,家长是关系到家族传承的根本所系。因此,作为家族共同体的首领,家长的地位本身就具有排他性和独占性。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,世界各国家族继承制度的一般发展趋势都是采取长子继承制。如西欧早期基本上采取的是诸子分地析产继承制,但在庄园制确立之后,领主在领地内开始担负部分国家政治统治功能,庄园领主的贵族地位具有了马克思所谓的政治特质,便逐渐过渡到长子继承制。。另外,西方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亨利?梅因在其著名的《古代法》一书中谈到印度的继承权时也说:父亲的财产虽然由诸子均分,但他所传下的政治官职或政治权利,几乎普遍地根据长子继承权的规定而进行;所以,宗法权不仅是家庭的而且是政治的,它在父死之时不在所有的子嗣中分配。它是长子的天生权利。。总之,出于平稳延续家族的需要,必然要求采取更为严密的继承之法,使诸子中唯有一个人拥有继承资格,而将其他诸子排除在外。
    朱元璋确立了明代的嫡长子继承制度,《大明令·户令》规定:凡嫡庶子男,除有官荫袭,先尽嫡长子孙,其分析家财田产,不问妻、妾、婢生,止依子数均分;奸生之子,依子数量半分;如无别子,立应继之人为嗣,与奸生子均分;无应继之人,方许承绍全分。
     纵观整个中国历史,嫡长子继承制是中国古代一夫多妻制下实行的一种继承原则(制度),是维系宗法制的核心制度之一。嫡即正妻、元配,正妻所生之长子为嫡长子。法律规定嫡长子享有继承优先权。该制度起于商末,定于周初。具体规定为立嫡以长不以贤,立子以贵不以长。在奴隶制(礼制)时代,主要适用于宗祧继承中--此时家国一体,宗祧继承可涵盖王位继承、爵位继承、官位继承。进入封建时代,法律严格区别嫡庶,在王位继承、爵位继承、官位继承和宗祧继承中实行嫡长子继承制,在财产继承中诸子均有继承权,嫡长子仍处于优势地位--王位、爵位、官位、宗祧不可分割,财产可以分割是原因之一。这种制度体现了等级观念,与宗法制度、妻妾制度相表里;但在当时多妻(妾)制条件下,一定程度避免了继承中的矛盾冲突。
     正因为是这样的制度,嫡长子被认为是家族传承的正根,是不可动摇的传承方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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沙发
 楼主| 发表于 2011-5-18 06:38:23 | 只看该作者
其他国家情况
日本
  日本长期采用嫡长子继承制。现在的民法虽然规定各子女可平均继承父母遗产,但现在仍有不少人让长子继承父母的全部土地。
  在明治时代之前有各式各样的继承方式。由于还没有统一的继承相关法令,因此许多家族屡屡产生了不少纷争。明治时代起,华族和士族规定使用长子继承制,长子可以世袭爵位。甚至也规定一般平民使用长子继承制。在这个旧法令中长子继承制实行得相当彻底,嫡长子具有绝对的优先继承权。昭和22年,民法修订,废除原有的继承法,法律上废止嫡长子继承制,规定各子女的继承权平等。但到现在(指2009年)仍然有不少家庭让长子继承较多遗产。
朝鲜
  朝鲜古代亦使用嫡长继承制,在朝鲜王朝?时更是严格实行,除非正室无子,否则只有嫡子有继承权,正室无子时也只有良妾之子有机会得到继承权。但也有几个君主是以庶子身份继位的。
英国
  英国的财产继承制,强调的长子的绝对继承权,这和中国的嫡长子继承制还是有着很大的区分。英国的长子继承制亦即长子享有绝对的继承权,幼子以及女儿没有财产的继承权,他们只能选择去参军或者去修道院,所以说17世纪的英国出现了这样一种奇特的现象:1、参军的人数大为增加。2、修道院事业大为发展。3、晚婚、甚至是终生不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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